中國江蘇網5月27日訊(通訊員 蘇宮新 陳峻 記者 戚阜生)犯罪嫌疑人通常冒充公、檢、法機關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時,作案手法具有很強的迷惑性和欺騙性,對正規辦案流程不熟悉的老百姓一不留神落入圈套。今天,江蘇省公安廳法制總隊通過真實的案例,告知公、檢、法辦理機關案件的正規流程,提醒廣大群眾不要聽信騙子滿嘴“跑火車”,時刻保持清醒頭腦。
  所謂“安全帳戶”子虛烏有
  案例:受害人王某接到號碼為(025110)打來的電話,對方自稱是南京的“王警察”,“告知”受害人王某涉及一起福建省破獲的非法集資案件,警方要將王某的銀行賬戶凍結。騙取受害人的信任後,“王警察”要求王某將所有銀行卡內的錢都轉移到工商銀行的銀行卡內,被害人王某在工商銀行ATM機上,按對方的要求以卡卡轉賬的方式將卡內4992元錢轉到對方提供的“安全帳戶”內,後發現被騙,共計損失4992元。
  警方正常辦案程序:公安機關辦理案件,都嚴格遵循《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和行政法規。通常從案件受理之初開始,警方如果決定立案,或者採取傳喚、抓捕審訊犯罪嫌疑人、扣押、凍結相關財物等偵查措施,都必須依照嚴格的司法程序一步步進行。決不會跳過辦案程序,在電話里直接要求嫌疑人(詐騙案中的受害人)將個人資金轉出,更不存在所謂“安全帳戶”。因為《刑事訴訟法》中,沒有規定司法機關指定賬戶。一旦涉及資產凍結,都是由公安機關辦案民警持《協助凍結通知書》,前往銀行要求銀行依法凍結嫌疑人資金賬戶,一旦查明其賬戶與案件無關,公安機關會持《解除凍結財產通知書》到銀行,解除對賬戶資金的凍結。在查封、扣押時,會開出查封、扣押決定書及《查封清單》、《扣押清單》通知並交付本人。
  司法機關不可能通過電話要求轉賬
  案例:劉某接到自稱是福州市公安局的電話,稱其銀行賬號與一起集資詐騙案件有關,謊稱以確定其存款的合法性為由,騙其到某工商銀行自動存取款機進行轉賬13110元的操作,後發現被騙。
  警方正常辦案程序:在本案中,警方通常如果發現有嫌疑人涉嫌集資詐騙,在啟動刑事案件偵查程序後,在不影響辦案的情況下,都會主動找當事人核實瞭解情況。公安機關不能直接電話要求轉賬。公安機關在偵查辦案過程中,首先應當表明身份,例如著制式服裝或出示警官證等證件,執法過程是公開透明的。立、破案以及不予立案都有相應的書面形式告知,對人、財、物採取強制措施,也都要有書面告知,這些是沒辦法在電話里進行的。
  警方辦案按照法定程序進行,不存在“確定存款合法性”。如果發現當事人的賬戶資金涉嫌違法,警方都會直接依照《刑事訴訟法》中關於證據的查封、扣押規定依法查封、凍結其資金。《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查封、扣押財物、文件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捲備查。所以,查封、凍結資金都不可能通過電話完成。
  辦案時,公安民警不可能直接把電話轉接給檢察官
  案例:受害人陶某在家接到一個語音留言電話,稱陶某電話欠費要停機,讓按9號鍵轉人工服務台,對方稱陶某的身份證去年12月份在廈門辦理一個固定電話,已欠費3千多元,陶某稱沒在廈門辦過卡要報警,對方以在當地報警為名,把電話轉到所謂的廈門市公安局,一個自稱是肖警官的人稱陶某涉嫌網絡賭博案,稱在已抓獲的犯罪嫌疑人家中搜出多張涉案銀行卡,其中有一張是用陶某身份證辦理的,警方要查看其銀行卡內存款是否合法,又提出可以幫忙給陶某的銀行卡加密升級,緊接著將電話轉接給一個自稱是邱檢察官的人,邱以保密為由誘騙被害人陶某新辦一張交通銀行儲蓄卡,並要求陶某開通網上銀行業務,開通短信密碼本,騙取了陶某的密碼,在陶某不知情的情況下將125000元人民幣分三次轉走。
  警方正常辦案程序: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檢察院、法院三家刑事司法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時,公檢法分工負責,互相監督、互相制約、互相配合,保證司法公正。公安機關負責偵查辦案,檢察機關負責審查起訴,法院負責審判,各自按職能辦事。一般情況下,刑事案件辦理基本是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後,報請檢察院批准逮捕,在法律規定的時限內,移交檢察院提起公訴。檢察機關可以對公安機關辦案行使監督權,但不可能直接參与公安機關的辦案。在提起公訴之前的案件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和檢察院同時找嫌疑人談話,這與《刑事訴訟法》的原則相違背。
  簡而言之,在公安偵查辦案階段,公安民警不可能和檢察官同時調查犯罪嫌疑人,所以也根本不可能存在在辦案過程中公安民警把電話直接轉給檢察官的情況。
  “保證金轉賬”?親!那是天方夜譚!
  案例1:犯罪嫌疑人在電話中冒充郵政局、公安局、檢察院等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被害人蔡某涉嫌一起販毒案需要申請資金優先清查及繳納保證金等為由,通過索要被害人民生銀行的銀行卡動態令牌密碼,騙取了被害人蔡某民生銀行上存款等共計51萬元人民幣。
  案例2:受害人周某在家中接到犯罪嫌疑人的電話,對方冒充“南京市公安局”、“福州市公安局”的民警,稱周某涉及到“福州市公安局”辦理的一起案件,以要求周某交納保證金、證明金的方式,騙得周某的信任,後周某向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賬戶轉賬共人民幣108500元。
  警方正常辦案程序:此起詐騙案中,犯罪嫌疑人完全是憑空捏造出的所謂資金優先清查、繳納保證金、證明金等等噱頭。在真實的案件辦理過程中,根本沒有“資金優先清查”、“證明金”一說,目前刑事偵查中只有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涉及到保證金保證。
  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可以對嫌疑人採取取保候審的刑事強制措施。而取保候審中,分為“擔保人擔保”和“保證金擔保”兩種方式,對犯罪嫌疑人採取保證金方式取保候審的,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單位憑公安機關《收取保證金通知書》向公安機關指定的銀行交納保證金。“保證金擔保”必須是人民幣。沒有公安機關的《收取保證金通知書》,想繳納保證金也沒地方繳納。
  辦案機關收取保證金必須按法律、法規的規定出具法律文書,保證金的收取、保管、移交、退還、轉罰沒等環節的管理程序和審批手續都要嚴格合法,不可能簡簡單單一個電話就要求繳納保證金。  (原標題:江蘇警方:不要聽信騙子滿嘴“跑火車” 正規辦案流程是這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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